【監護權】爭取監護權一定要知的法律常識
過去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
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
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
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
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
的依據。
當然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二、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
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 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三、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
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
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意刁難探視,發生這種情況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
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
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四、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
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
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 以當年
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 方各負擔二分
之一為原則。
五、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
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