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

我的男友是有婦之夫,我們實在是相見恨晚,我不介意當小三。但是有一次我們被他的太太抓姦在床,還要我賠償一千萬元做為遮羞費,否則要告我妨害家庭,為什麼只有我最倒楣?可是他老婆早就知道這件事,我們還曾經喝過咖啡,他太太說其實他們感情不好,她其實不太在呼。他怎麼事後反悔就翻臉。
已經結婚了,有配偶還和別人發生性關係,也就是婚外情的性行為,這就叫做通姦。絕大多數的國家都認為這是屬於私人情感的範疇,不屬於刑法中要處罰的犯罪行為,將通姦除罪化,而是在民事上以金錢賠償來代替,只是目前我國的刑法還是規定通姦的刑罰,會處一年以下的徒行,留下前科紀錄。不過還是有些限制要注意,首先,通姦罪是屬於告訴乃論,配偶有告才有成立,他太太既然現場抓到,舉證比較有力,還是必須在六個月內提起告訴,若是超過半年也就無法可管了;而且,雖然一定要有兩個人才能成立通姦,我們的法律規範卻規定可以只告第三者,也因此有很多案例都會變成,外遇的先生對妻子下跪認錯,還保證這是最後一次,求得原諒,妻子就會只撤回對先生的告訴,於事法庭上變成了兩個女人的戰爭,那個造成所有問題的使做傭者,那位先生倒是可以全身而退。所以有些人到最後被那對夫妻調虎離山之計,給詐騙了,花大把銀子和解的大有人在。因此,除非你也跟他太太達成和解,讓他同意撤回告訴,你才不會被定罪,所以愛上有婦之夫,要辦是之前一定要想清楚可能發生的後果。雖然太太有權力對外遇的先生和小三提起妨害家庭之告訴,但如果太太在事前表達過容許,或者在事後表示原諒,就不能再提出告訴了,既然撤回就不能再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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