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
不是每對夫妻都能好聚好散,因此,離婚的方式除了協議離婚之外,還有判決離婚,規定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除了大家耳熟能詳的惡意遺棄、通姦、不堪同居虐待等等,其實還有另一種日漸增多的離婚理由,就是「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的情形。一般而言,法院於認定是否符合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會斟酌雙方當事人主觀意願與客觀情事踪合判斷,如果兩人真的互不來往,食不同桌、行不同車,形同陌路,誠摯相愛的基礎看來也沒有了,婚姻已無回復的希望,在這樣的情況下,夫妻也真的不想再維持婚姻,法院通常就會判准離婚。不過要注意這條法律還有但書,如果這種離婚原因的形成其實是某一方造成的,那麼只有另一方有權利提出來,有責任的那個人不能提,如果兩人都有責任,法院就會比較衡量責任程度,責任較輕一方才有權利提出判決離婚的請求;當然如果雙方責任程度相同,兩人都具有請求離婚的權利。至於離婚以後的金錢處理,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另外還有損害賠償,製藥自己沒有過失,又因為判決離婚受損,就可以向有過失的對方請求精神賠償,若法官認定你也有責任,儘管比較少的責任,那就不屬於對此離婚原因的無過失,也就沒辦法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