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

我和先生結婚多年都沒有生小孩,在長輩催促的壓力下,我們的感情因此產生了無法彌補的裂痕,最後協議離婚,請問我能像對方要求贍養費嗎?可是我賺的錢比較多,他是不是也可以反過來向我要贍養費呢?
 
我國民法對於贍養費的請求只有在判決離婚上可要求,若雙方 是合意離婚就沒有支付贍養費的困擾。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心 平氣和簽字離婚,且協議書上沒有要求贍養費的支付,那麼離 婚後就不可再向法院請求支付贍養費。
但是想想,有些家庭主婦,將大半的青春奉獻在家庭和協助老 公的創業,結果當老公飛黃騰達後,老婆不但成為下堂之妻, 且還因過度操勞而疾病纏身,如此心酸的際遇其實一直在臺灣的社會重複上演,這樣的例子不能請求贍養費的支付嗎?
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離婚贍養費的給付制度,僅於民法第1057 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 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換句話說,申請贍養費必須符合以下情況:
1.權利人因為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權利人因為健康、年 齡或缺乏專業知識關係,而難以期待他再度工作,且必須一離 婚後即陷入生活困難者。例如:離婚後的妻子因為健康不佳、 年齡太大且教育程度太低,所以一直無法找到工作以利維生, 而且很顯然的是因為離婚造成她今日的困頓,即可向法院申請贍養費給付。
2.權利人必須無過失:請求贍養費之一方不可以有過失,例如丈 夫與人通姦,妻子請求判決離婚,這種情形下,丈夫就不可以 請求贍養費。但給付義務人就不分有過失或無過失,都要給付 贍養費。又如因家暴而申請離婚的被施暴者,也可向法院申請贍養費的支付。
至於贍養費的金額、給付方式及金額之訂定,必須視權利人的 生活需要、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夫妻財產分割的結果、 義務人有無過失或其過失程度等等因素。給付方法雖然可分一 次付清或分期給付,由雙方當事人自己協議,無法協議時再由法院裁定。
小叮嚀
只有判決離婚可請求贍養費,若為協議離婚,而協議
書上未要求贍養費, 離婚後就不可再向法院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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