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妻皮包蒐證 男遭提告

一名吳姓男子,和妻子結婚後,育有兩子,但兩人時常為了妻子開銷問題而爭吵,感情逐漸不睦,再加上妻子遭吳男懷疑搞婚外情,雙方爭執日益激烈,去年年初,吳男帶著長子離家。去年十月間,吳妻控告丈夫在離家前,竊取其皮包,內含七千元台幣、十二萬元日幣,以及兩張提款卡等。法院審理時,吳男坦承犯行,但表示其沒有竊取皮包及皮包內的東西,他僅是覺得兩人感情已難挽回,恐有離婚的益添,所以將信用卡消費憑據及發票影印、拍照,希望日後能當作離婚證據,來證明妻子亂花錢。檢察官認為,吳妻在得知丈夫竊取其皮包時,並未立即報警,也未辦理提款卡掛失,直到去年十月才提告,也無有力證據,且夫妻間竊盜屬於告訴乃論,得在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由於已過追訴期,因此將吳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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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公司談到,夫妻間若是沒有在婚前,協議好財產是要屬於約定還是共同制,則一律都是採取共同制。這表示著,兩人於婚後所賺的錢,是屬於兩人所共同擁有的,不分哪一方賺得多,哪一方就擁有的較多。而在婚姻存在的期間,若是其中一方沒有經過另方許可,隨意利用夫妻共同的財產,則對方可依法向你提出告訴,要求你賠償費用。離婚後,法官將會依法,將兩人所賺得的財產,全部加一加後,再平均分配給兩人。案例中的吳男,或許就是不滿妻子時常將所賺得的錢到處亂花,致使其愈想愈不爽,才會因而以這樣的方式來蒐證,得以讓自己的權益有個保障,並向對方求償。徵信社認為,夫妻間只要有協議好,無論財產是要約定或者共同,一切都是看個人喜好,並不會影響到兩人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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