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離婚

結婚是雙方兩人一起到戶政去登記結婚,婚約才生效,對雙方都有一定的約束力,例如必須履行夫妻義務等,但是婚姻要長久也必須要雙方互相包容互相愛護,才能維持下去,很多婚姻因為維持不下去走到破裂邊緣,一方想離婚另一方卻不願意放手,或是雙方已經無法在同一個屋簷下過生活,就會有分居的情形,在現今的社會裡有很多實例,已經分居多年了,或已互相不聯絡多年了,但是礙於一直沒有去辦理離婚手續,就一直有婚約在身,身分證拿出來配偶欄是有名字的,但實際生活的另一半卻未必是真正的配偶,這樣的關係很複雜,若元配找人來抓姦還會多一條通姦罪呢,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為應有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鄰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至於分居滿多久才可以,這要看法官認定了,認定的原則在於“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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