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

當時離婚只想到要趕快脫離婚姻關係,覺得自己的能力還夠扶養小孩,所以離婚時也就沒有要求小孩的扶養費及教育費,只有口頭上說好要每個月給付兩萬元為小孩的扶養費,但是常常沒有匯錢,當時並沒有白紙黑字將給付扶養費給些清楚,但是幾年後,我卻失業了養不起小孩,我可以向法院請求孩子的扶養費嗎?父母對孩子的扶養義務並不因離婚而受影響,縱使離婚後不擔任監護人的一方人負有扶養義務,未成年子女也有權要求父母扶養,由於這是對小孩有利的事項,縱使監護人拋棄這項權利,但未必是子女最好的利益,所以你拋棄也未必有效,未成年的小孩還是可以向父親請求扶養費的。但要注意,對方可能以「你連小孩都養不起,顯然未善盡監護人責任」為由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契約不一定要簽了書面才算數,只是書面當作證據會有力許多。就像你前夫口頭同意每月負擔兩萬元子女的生活費,如果他賴皮不付,你可以認為大家說好的這個約定了,希望對方能夠依約履行,只是沒有寫成書面,他可能在法院否認他曾經有口頭同意,這時你就要舉證來證明,例如說是有證人之類的,不然很容易輸掉官司。所以,雖然法律並未要求扶養費的約定一定要用書面,但是如果用白紙黑字寫清楚,將來他就無話可說了。一旦法官判決他要負擔扶養費,他卻還是不拿出錢來,這時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以查封他名下的薪水、銀行帳戶或者不動產等方式來拿到錢。不過你還是要有最壞的打算,法院的判決書是一張紙老虎,對方要有錢才扣的到,如果他惡意將錢存放在他人名下,或是故意從事不需要報稅的工作,那就算是法院判定他要給付五百萬你也是一毛錢都扣不到,且向法院提出聲請要繳交裁判費與郵規費還有聲請假扣押也要繳執行費,算是一筆開銷,所以要先確定對方有沒有錢再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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