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

另一半自從結婚後就對我失去「性趣」,從不跟我做愛做的事,我建議一起去找醫生治療,他也不願意,守了幾年的活寡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嗎?婚後他發現我曾經整形,就指責我欺騙他,難道我真的婚前就應該告訴他嗎?他說:「我怕把你裝在乳房內的鹽水袋捏破,又擔心把你屁股拉高的線條壓扁,也可能把你的下巴撞歪了,這樣做愛戰戰兢兢的,我會神經衰弱阿!」性慾是正常的生理需求,每個人也都有性自主權決定是否要發生性關係。只是在結婚之後,法律有規範只能跟配偶發生性關係,如果是婚外性行為,就是所謂的通姦了。但如果配偶不願意做愛做的事,應該是可以構成法律上判決離婚的理由,只不過比較難證實,因為每個人對性慾需求程度不一樣,而且這又是雙方極為隱密親密的關係,因此不容易證明你先生拒絕配合做愛,官司打贏與否也就未定了。至於沒有告知婚前整形一事算不算詐婚?除了身心健康、無犯罪前科是一般人擇偶的重要條件。所以才有人說:「年齡不是問題、身高不是距離、體重不是壓力」。所以再婚前沒有告知對方整形的事,並不構成法律上所謂的詐婚,所以她也不可以因此向法院要求撤銷婚姻。只是,結婚畢竟是建立在男女雙方的誠信基礎上,為避免發生「因誤會而結合,因了解而分開」的遺憾事,婚前彼此坦誠,也可以是婚後幸福美滿的保障。如果雙方都無法協議離婚,也覺得在相處下去生活無意義,那就要尋找其他可以構成離婚的要件來訴請離婚,可以先分居戶籍同時也遷出,再以分居為訴請離婚的要件來聲請離婚,這樣應該是比較能證明有分居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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